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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活力,信阳法院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3-04-26 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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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信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始终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快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作用,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创新发展。自2022年5月1日起,罗山法院获批信阳市区域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01
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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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百花园开展知识产权展览活动,通过摆放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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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午,罗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世序广场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展,展示部分侵权实物,发放宣传彩页并现场解答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02
代表委员旁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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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走进法庭,旁听评议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03
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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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院与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知识产权故意侵权线索,推送的故意侵权线索中的被告企业已被标注为“经营异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发挥效果。



04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0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某知名影视作品及相关元素等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以及通过该作品及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开发、享有收益等的竞争权益。

原告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运营的“同某裕旗舰店”内,存在使用该影视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该影视作品的周边商品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原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某知名影视作品及相关元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使用该知名影视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销售其周边产品,“搭便车”、傍知名“IP”的行为极易造成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混淆消费者视线。

优秀的影视作品寓教于乐、以情感人,其已成为大众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由此而引发的周边产品经济在带来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的同时也易引发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处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来之不易的智力成果。



02

知名卫浴品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国内某知名卫浴品牌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获准三个注册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转让至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商标注册权经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续展,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

被告胡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某卫浴全国联保”。该店铺未经许可,在销售页面上所售商品名称中的文字及实物中的字样,与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的两类商标完全相同。被告公开销售侵权产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中,涉案商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涉案商品在销售页面商品名称中的文字及实物中的的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涉案两类商标,两者完全相同。因此认定,涉案商品属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相应数额的损失。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内售卖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创立的老国货品牌,该集团是目前国内大型的卫浴洁具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之一,集团旗下品牌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节水产品认证”等多项国家级荣誉,其所注册的商标已然成为知名的企业名片。知名公司遭受商标权受到侵犯的纠纷处理极易引起大众关注,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在相应领域的智力成果,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0



03


知名白酒品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厂有限公司系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名酒城销售的该品牌系列白酒与正品不符,经鉴定发现,该白酒非原告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名酒城停止侵害原告某酒厂有限公司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店内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知名白酒品牌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某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本案被告某名酒城销售国内某知名品牌白酒的假冒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给该品牌正品的社会形象带来恶劣影响,使其无形资产价值遭受损失。

“渌蚁含柔旨,清醇泛烈芳”。中华民族制酒历史源远流长,质量上乘,享誉中外,中华儿女更应携手弘扬该优秀历史文化,打造世界名片。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具有一定社会意义。



05
“知产宣传进商户”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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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组织干警深入辖区商户,开展“知产宣传进商户”普法宣传活动。向各商户及消费者发放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单,并结合典型案例,向个体经营者介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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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所属权”



06
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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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强化行政执法的针对性,提高司法保护的有效性,积极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更好地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罗山法院对2022年度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对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建议。

《白皮书》显示,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罗山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419件(包括审理中的33件和审结的386件),行政案件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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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146件,约占35%;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75件,约占18%;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56件,约占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53件,约占13%;不正当竞争纠纷43件,约占10%;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1件,约占5%;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9件,约占5%;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3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件,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1件

《白皮书》分析,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涉互联网案件持续增加;2.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3.涉公共利益案件数量上升。知识产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往往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个知识产权争议和多种商业利益考虑。

《白皮书》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法律适用具有不确定性;2.难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3.专业技术问题上存在认知的偏差;4.原被告诉讼能力不对等、矛盾尖锐;5.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追踪难度大。

《白皮书》建议,发挥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效能,让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整合司法力量、行政力量、社会力量、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全面有效的救济途径;完善侵权损害责任认定规则,让权利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下一步,信阳法院将继续立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加强普法宣传,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来,共筑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屏障。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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