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一男子购买二手新能源车,迟迟不予交付,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11 17:13:14
案例素材来源: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
原告在网上看到
有二手新能源客车要出售
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彭某转账定金1万元
该1万元定金后由被告彭某转账到被告公司对公账户
2021年11月18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被告公司的5辆二手新能源客车
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每辆车10万元)
约定先行支付购车款5万元(含此前转账1万元定金)
被告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客车义务后
再支付剩余尾款45万元
若被告公司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合同总标的额的50%)
合同签订当天
被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
会计印章和制表盖章的公司专用收款收据
但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首批购车款后
至今仍拒不向原告交付客车。
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
返还购车款5万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某客运公司买卖二手新能源客车
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原告支付了购车款
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会计印章和制表盖章的公司专用收款收据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开始履行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且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被告无合法合理理由,
至今仍拒不向原告交付客车
已经违反合同约定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50000元
并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
综合本案情况
违约金按合同标的额的50%计算明显过高
本院予以调整,
酌定违约金具体计算为合同标的额的15%
即75000元
遂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购车款50000元
并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75000元。
该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已发生效力。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
应当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该份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弥补了合同守约方的损害赔偿
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营造公正、诚信的营商环境
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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