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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购买二手新能源车,迟迟不予交付,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11 17:13:14


案例素材来源: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深化“三零”创建 建设平安信阳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

原告在网上看到

有二手新能源客车要出售

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彭某转账定金1万元

该1万元定金后由被告彭某转账到被告公司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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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被告公司的5辆二手新能源客车

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每辆车10万元)

约定先行支付购车款5万元(含此前转账1万元定金)

被告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客车义务后

再支付剩余尾款45万元

若被告公司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合同总标的额的50%)

合同签订当天

被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

会计印章和制表盖章的公司专用收款收据

但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首批购车款后

至今仍拒不向原告交付客车。

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

返还购车款5万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2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某客运公司买卖二手新能源客车

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原告支付了购车款

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会计印章和制表盖章的公司专用收款收据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开始履行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且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被告无合法合理理由,

至今仍拒不向原告交付客车

已经违反合同约定

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50000元

并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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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

综合本案情况

违约金按合同标的额的50%计算明显过高

本院予以调整,

酌定违约金具体计算为合同标的额的15%

即75000元

遂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购车款50000元

并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75000元。

该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

应当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该份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弥补了合同守约方的损害赔偿

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营造公正、诚信的营商环境

推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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