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法院在开展“调解年”活动中,切实贯彻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推行调解全程化,在办案中时刻注意捕捉可调解的因素,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甚至在宣判和判决书送达的每个环节,仍抓住时机作当事人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该院在审理原告周杨诉被告陈浩、晏明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在立案后、庭审前、庭审后,甚至判决书制作之前均进行了细致调解,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此次事故导致原告两颗门牙脱落,原告家长十分痛心和气愤,而被告家长的辩解和推脱令双方积怨加深,矛盾激化,导致多次调解无果,被告及其家和长甚至表示任凭法院判决,绝不再接受调解。
后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在送达判决书时,审判人员仍没有放弃最后的调解机会,庭长、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形成合力,分头动员,抓住原、被告本为同窗好友,纠纷起因是课间玩耍追逐时意外摔伤,双方均无恶意,以后仍可以做好朋友、好伙伴,待成年后走向社会后或许就成为一种难得的人际资源这一切入点,再次耐心做原、被告及其双方家长的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同学三人及其家长重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