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出卖“捡拾”的妇女,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发布时间:2009-09-11 15:42:34


    9月8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不等刑罚。宣判后,三人恍然悔悟,没想到为“捡拾”的妇女物色对象也构成犯罪。

 

    2009年6月3日,杨某(另案处理)和周某骑摩托车在一乡间公路游玩时碰到正患精神病的妇女韩某某在路边扯草吃,杨与韩搭讪,韩说“几天没吃饭,肚子饿”,杨说“我们带你回家,给你饭吃”,后杨某与周某将韩某某带到周某家。当夜,杨某提出让韩某做周某媳妇,周某拒绝。次日,杨某提出给韩某找个人家,还可从中得些介绍费,周某表示同意,杨某遂与黄某联系,让黄物色买主,黄某让王某开三轮送其回家,答应给王某加油钱,黄某到家后,杨某和周某已将韩某某带至其家,黄某问王某附近有无合适的买主,王某称其舅闵某是单身,黄某即安排王某将闵某接到其家“相亲”,闵某来后对韩某比较满意,经与杨某、黄某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4600元成交。杨某得款后,分别分给黄某600元、周某500元、王某200元。后因群众举报,当日下午,杨某、周某、黄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韩某某被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周某和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贩卖妇女的犯意由杨某提起,赃款也由杨某支配,且赃款的绝大部分也为杨某所得,三被告人实际为杨某贩卖妇女提供帮助,其行为起次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且三人系初犯、偶犯,因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