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构成犯罪.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徐某和程某,一个盗车,一个拆卸,都是为了非法所得,同时也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08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信阳市平桥区两庙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价值960元的黑色48型助力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徐某将车骑到信阳市工区路被告人程某的摩托车修理店,让被告人程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程某在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向徐某谎称已经将该摩托车卖掉并付给徐某160元赃款,后将摩托车拆卸后卖掉部分零配件,得赃款150元。2008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窜至信阳市312国道的茶叶城附近,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茶叶城门洞处的一辆价值2100元红色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追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