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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个严禁”为准则 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发布时间:2009-09-10 11:32:49


    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五个严禁”,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司法审判活动中出现问题最多、最突出的“请托说情之风”而设立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贪污腐败、司法不公开出的有力处方,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功能;这也是新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向党中央的承诺,向人民群众的承诺,是人民法院严格治院,严格管理队伍的坚定决心和强硬手段。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五个严禁”的重大意义,时刻以“五个严禁”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

    一、“五个严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新时期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居间裁判和定分止争的作用越来越大。“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使法院的裁决具有公正性和公信力,除了要求法官有较高的职业技能,还必须有较好的职业操守。法律不仅是一门需要专业知识的技艺,还是一项正义的事业。如果法官失去正义的立场甚至起码的良知,那么再精湛的法律技艺也不过是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增添了一个暗器而已。

    近年来,广大人民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本职岗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积极有效的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但是,不可否认,当前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仍然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度工作报告透露,去年全国法院系统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3月10日,王胜俊院长在报告中措辞严厉: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五个严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经过认真查找,针对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风”的影响下,存在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现象,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而提出的。“五个禁止”的提出,对于目前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规范法官行为,树立法官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对“五个严禁”内涵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雷厉风行,从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提炼出“五个严禁”,并向社会公布,请求社会监督。这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狠抓队伍建设,提升裁判公信力的决心和勇气,而且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用“三个至上”指导法官队伍建设,以增强审判得到社会的认同,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重点的新时期法院工作重心。“五个严禁”是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是人民法院的护身符;是保证法官队伍不出问题、保证案子不出问题的一剂良方;也是对法官和干部的爱护。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这是司法廉洁最基本的要求。多年来,吃拿卡要一直是政法部门存在的顽症,也是引起人民群众对政法部门不满的最多的地方。俗话说,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往往就是裁判不公的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作为“五个严禁”的第一条规定提出来,既展示了勇于揭短的勇气,又表明了要坚决刹住此股不正之风的决心和信心。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起码约束。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其共同目的之一都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但是,二者的职责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官是诉讼双方的居间裁判者,而律师往往是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内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一位当事人一身可能只打一场官司,而一位法官一年都会审理许多起案件,一位律师一年也会代理很多起案件,法官与律师有很多的接触机会。如果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就很难保证法官居中裁判的公平、公正性,这样,不但使公平对待当事人失衡,而且会让个别“诉讼掮客”有机可乘,法官本身也会授人以柄。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这是法官之间就个案保持中立的体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往往就是有情与法之悖,或者是“说情请托风”在暗渡陈仓,同事的“面子”冲击了裁判的公信力。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评估、拍卖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其本身就是从事评估、拍卖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商业”活动,“竞争”与“监督”相冲突,“厚利”与“商机”相博弈,往往是徇私舞弊的战场,把住评估、拍卖的关,把监督渠道公开,可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是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的13种行为之一,是司法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重要内容。故意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者,肯定是意图谋取私益。

    总之,“五个严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最突出问题制定出来的禁止性规定,是基于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而建立起的人民法官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

    三、如何坚持“五个严禁”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五个严禁”,以“五个严禁”为准则,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做到“管好自己的口、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做到:

    (一)加强学习。在政治思想方面,努力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学习中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当前司法为民,实践科学发展观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注意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信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业务方面,要更加刻苦地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目前自己到刑事审判上工作,更要加倍的学习,在工作实践中多向领导和其他同志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掌握和驾驭刑事审判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为开展好刑事审判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扎实工作。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由领导推着干变为自己主动干,勤政为民,开拓进取,高效、务实的做好各项工作。目前自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谐因素;大胆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提出改正建议,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不懈努力。

    牢记党的宗旨,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在日常工作中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矛盾,认真落实好为民、利民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执法观念上牢记为民宗旨,在执法过程中落实便民措施,在执法效果上实现利民目标,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严格自律。不断加强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加强廉洁自律,不但要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遵纪守法,兢兢业业的工作,而且要在没有人监督或制度约束之处,真正做到洁身自好。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始终保持坚定的思想信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时刻保持警钟长鸣,永葆清正廉洁本色。不为钱所困,不为物所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从日常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从人民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日常要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想;管住自己的嘴,不应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来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始终保持一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贯彻落实“五个严禁”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任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时刻都可能面对着各种诱惑,经受各种考验。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我们要用“五个严禁”来抵御诱惑,来应对考验,真正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展示人民法官的高尚道德操守,推进司法公信的提高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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