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系朋友关系,均居住在罗山县某镇街道。韩某某的家中放有一只“金猪”储钱罐,平日里韩某某及其儿子经常往里面存钱。一日,邹某某到韩某某家中玩,韩某某向邹某某炫耀地说他家的“金猪”储钱罐里已经存了三四万元钱。邹某某在韩某某家打牌输钱后,想起韩某某曾经的“炫富”骤然心动,就产生了把韩某某储钱罐里面钱偷走的想法。
案发经过
2022年3月22日夜晚,邹某某与韩某某一起吃饭,饭后邹某某趁韩某某喝酒了,其驾驶韩某某车的机会, 悄悄把韩某某平时放在车上的大门钥匙放入自己口袋内。3月23日凌晨3时许,邹某某将韩某某等朋友送到市内洗脚店之后,自己开车返回韩某某的家中,用螺丝刀将韩某某的储钱罐底部砸洞, 把罐内的9500元取走,事后将储钱罐重新放回原处。
3月30日下午,韩某某发现家中储钱罐里存放的钱被盗后报警。案发后,邹某某退赔韩某某人民币9500元,取得谅解。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邹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