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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销售产品与他人美术作品相同的 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22-08-16 11:23:22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为国民经济不断注入了新的源泉动力。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商家身份的模糊性等特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概率逐渐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就包括美术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主要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产品与某美术作品相同,其行为符合侵犯他人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谭某于2014年1月创作完成某美术作品,于2019年10月18日在国家版权局完成了作品登记。该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后发表于微博上,深受大众喜爱。后谭某将该作品授权给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使用,且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信阳某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的产品(毛绒玩具)与该美术作品相同,侵犯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疫情防控需要,且为最大程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罗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员通过互联网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信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对于自己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相关毛绒玩具、侵犯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3500元,签署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该起案件得到了高效、妥善化解。

2022年5月1日起,罗山法院获批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作为首批电商领域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通过线上诉前调解的方式定分止争,让外地企业少跑路,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化解提质增速,真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以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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