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法院对水某某、胡某某两被告强奸呆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水某某赔偿呆女李某某小孩抚养费等各项费用人名币578610.57元。
2008年农历六月下旬,上午被告人水某某(1952年4月18日生)去走亲戚,路过淮滨县台头乡光明村西边的野沟旁时,见到本村村民王某某(在逃)和李某某(呆傻,19岁)在一起,经王某某介绍,被告人水某某拿出20元钱给王某某后,在明知李某某是呆傻的情况下,与其在野沟旁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产下女婴一名,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后认定,婴儿是李某某与水某某生物学女儿的机率大于99.99%。
2008年农历三月初七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淮滨县台头乡光明村汤庄队东南的地里放羊时,见到李某某一个人在地里放羊,便采取诱骗手段,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两被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胡某某明知李某某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水某某的强奸行为又致使被害人李某某产下一女婴,社会民愤极大,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处重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