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们说的很对,我们愿意和解。” 2022年7月13日下午,信阳中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甘某宝诉被上诉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该局副局长作为出庭应诉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积极拿出和解方案,当庭和解。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6年7月甘某宝注册经营某某五金卫浴,用来经营五金、卫浴、厨卫等生活家居用品,2020年12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某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甘某宝经营的五金卫浴涉嫌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坐便器,后经被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甘某宝经营的店铺有代售的该品牌系列坐便器10件,均存在破坏二维码的情形,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系列坐便器实施暂扣,当日被告对原告涉嫌销售侵权“某牌卫浴”的行为立案调查。
“我司产品陶瓷体条码为烧制条码、只有两条条形码及阿拉伯数字组成,条形码里面的信息需扫描获取。”某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对暂扣的涉案坐便器出具鉴定书,认为涉案产品陶瓷体条码为纸质条码,条码上面标有商标、等级、厂家地址、公司名称等,经过鉴定,某县城关某建材大市场内的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为侵权商品。
“这10件坐便器是我从淘宝网店购得”,甘某宝辩称案涉货品来源为淘宝网店铺,但未能提供淘宝店铺营业执照、供货清单证明案涉货品系原告从正规渠道获得,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立案调查,决定对甘某罚款10万元。甘某宝于2021年12月14日起诉至该县法院,法院驳回甘某宝的诉讼请求后,甘某宝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
信阳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阮晓强接手案件后,与员额法官李洪宇、陈鑫组成合议庭,深入了解案情后进行研判认为,受疫情影响,这种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本就举步维艰,案件如若处理不好,对信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和中小微企业生存都有一定影响,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跟案件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深入分析,赢得了双方一致肯定,遂在庭审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庭应诉负责人表示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经营不易的理解,罚款金额可以适当减缓。上诉人甘某宝首先表示其在购买过程中没有认真查验销售者资质,行为有不当之处,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减缓罚款行为表示感谢。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当庭撤诉,该起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
据了解,近年来,信阳中院大力争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支持,积极推进行政争议调处平台建设和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两项重点工作,对群体性案件、涉民生案件、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多方力量参与调解、和解,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
今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要求“突出行政争议的前端化解,将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信阳中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府院联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积极发声,参与调解、和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截至目前,信阳辖区内所有县区法院均已成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2022年上半年,各县区法院行政争议调处中心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调解行政案件120件,成功化解38件,诉前调解成功率31.66%;全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619件,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135件,诉中案件调撤率21.81%。(信阳中院 郭晓雨 杨砚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