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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法院“四心”调处少审案

  发布时间:2009-09-08 15:28:14


    近年来,特别是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针对少年审判的特殊情况,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就少审案件的民事部分,坚持“四心”调解法处理少审案,既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2008年,该院共受理涉及民事赔偿的少审案件14件,调解、撤诉、和解解决 13件,调撤率达93 %。

                                                      
    一、庭前调解用心。对诉之法院后民事部分仍未解决的少审案件,主动加强与少年犯所在基层组织、工青妇、学校、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向他们了解案件背后,如当事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各自间的关系,当事人亲属,尤其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动员社会民间力量参与调解,拓宽诉讼调解的途径;即便不能调解成功,也为以后的调解打下基础。

    二、庭审调解精心。案件进入庭审环节,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实行圆桌审判的一律实行圆桌审判,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以情动人;在调解阶段,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必要说明,以法以理服人。

    三、庭后调解耐心。对虽经开庭仍未达成协议的案件,不歧视当事人,不埋怨当事人,而是一如既往的动员合议庭成员抓住所有机会,不怕费口舌,不怕跑断腿,告之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对未成年被告人产生的积极的法律结果,千方百计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判后和解诚心。对确实需要判决处理的案件,非但判后答疑,更是采取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执行辅以威慑的方法,找准和解的切入点,特别是下大力气做好未成年罪犯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工作,及时掌握民事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告之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提高其与被害人和解解决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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