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信阳法院高质量组织实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2-06-02 16:11:32


改革试点的背景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批准开展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两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启动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包括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等内容。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重大试点,此次改革试点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利于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预期、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改革试点重在实现全国四级法院如下审级职能定位:
1.基层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
3.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
4.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的内容

关于案件提级管辖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均有规定。由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重大影响”“重大、复杂”等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相对抽象,各级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诉讼标的额,刑事案件主要是罪名与刑罚类别,行政案件主要是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级别。实践中,一些具有规则意义或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影响,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范围。完善上述“特殊类型案件”的提级管辖机制,有助于优化较高层级人民法院案件结构,促进上下级法院审级良性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关于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作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法院,信阳法院提高政治站位,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组织统筹,全力推进改革试点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具体实施细则,健全案件流转机制,突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类案指导等一些列配套机制。注重将改革试点工作将诉源治理、繁简分流、智慧法院应用、员额动态调整等机制协同推进,确保形成制度合力,更加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件刑事案件提级管辖至中级法院,另有5件案件正在提级管辖立案审查过程中。


下一步,信阳中院将按照上级法院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积极推动各项制度机制有力落地,努力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信阳中院 研究室)


责任编辑:yu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