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公司诉盛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盛凯公司委托原告蓝鲸公司为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整合推广服务,全程负责此项目的整体推广策略、创作、广告设计、实施服务等工作,双方签定合同对推广费用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甲方提供了推广服务,但被告在支付共计33万服务款项后便再无付款行为,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遂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平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价款共计52万元。
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先后分四次偿还原告剩余价款共计52万元,若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分期款,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未付款项)一并申请至平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高效化解市场主体的间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应有之意。平桥区人民法院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对于涉企业及涉五类合同案件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案中,平桥法院经调查,得知被告方并非恶意违约,只是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齐价款,考虑到原被告公司之间有长期业务关系,彼此相互了解和信任,有调解空间,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促进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责任义务,还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该案矛盾纠纷的的高效化解,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体现了基层法院积极投身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用常态化的司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编写人:平桥区人民法院 于 涵
信阳中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某商行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原告某商行给被告某超市供货,货物送到超市,被告已经签收,2019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代销小王调料截止2019年11月8日给某超市供货货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伍拾陆元整(小写:¥24756元)”。被告某超市在该欠条欠款人处盖章,杨某在该欠条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捺印。出具欠条后,被告曾偿还部分货款2063元。此后,被告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终审裁判:一、被告某超市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信阳某商行货款22693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发挥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营造公平、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弘扬契约精神,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支持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适用强制执行程序帮助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通过种种举措助力中小企业,对推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速裁团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审结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推行繁减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分调裁审机制,通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判程序,速调快审,缩短审结时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中小企业诉讼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编写人:浉河区人民法院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