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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法院多管齐下规范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09-09-07 10:27:48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商城县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和解工作的特点和易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执行和解工作新模式,该院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措施规范执行和解工作。
 
    第一是履行告知义务。案件转到执行局后,主动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等材料,对主动要求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明确表示法院将根据和解协议重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将终结执行。同时,把执行中发现的影响当事人履行能力的情况,如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负债状况,债务人已被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债权及其处理情况等,告知申请人,以保证申请人能在充分知晓对方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基础上,正确判断和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并据此作出是否订立、如何订立或择机订立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
 
    第二是坚持自愿原则。该院强调任何形式的执行和解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禁止以结案为目的而强行和解。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承办人应向当事人释明和解协议的效力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等应注意事项。
 
    第三是严格时限。对开展执行和解的案件由庭领导定期进行期限跟踪,对出现久拖不决的调解情形将予以纠正并易人执行,同时规定对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权利人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法官要及时恢复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是实行和解担保。为了使和解协议能够得到认真的履行,执行人员提醒和引导申请人在订立和解协议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第五是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控制执行和解案件的结案,规定只能在协议充分履行完毕后方能做结案处理,对虽然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完全履行完毕的一律不能结案、归档,每季将抽出一定比例执行和解案件,对执行和解结案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不按规定结案归档的执行和解案件将实行通报并查处。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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