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酒后到宾馆休息,看到一辆奥迪车停放在宾馆旁边,被告人于海捡块砖头将该车砸破。近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海拘役三个月。 200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于海与汪某等人酒后到宾馆开房休息,汪某发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的车黑色奥迪Q7轿车停在宾馆大厅东南侧,认为该车停的不是地方,就用脚朝车踢了两下,将雨刮器掰断,后一伙人进宾馆房间。随后,被告人于海伙同他人又下楼,并捡块砖头,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破。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总损失价值8462元,其中后挡风玻璃雨刮器价值757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徐某已领取赔偿损失1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