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出台《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际,明确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付方式,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重整案件管理人报酬确认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案件管理人报酬确认标准,重点对重整案件中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计酬标准及方式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确认标准。实质合并破产案件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原则上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三是完善管理人报酬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报酬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形,并明确可以酌情降低管理人报酬的情形。四是规范管理人报酬确认和支取程序。对管理人报酬确认程序进行明确,同时对管理人支取报酬的范围、时间、比例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五是建立管理人薪酬保障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为辅的破产援助资金,为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支取提供保障。
信阳中院积极贯彻落实上述举措要求,坚持刚性执行,确保政策和制度扎实落地,从而持续有效降低破产成本,不断提升办理破产项下的回收率指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管理人报酬,最大程度的降低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成本。(破产团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