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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费退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08:58:28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实现“免申即享”,现将诉讼费退费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于2021年12月1日后生效的民商事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对于2021年12月1日前生效的民商事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请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办理退费事宜。

三、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应向法院提供诉讼费退付的相关账户信息,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主动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

四、当事人对退费结果有异议或认为退费不及时的,可向案件承办法官和行装处反映;在退费过程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向中院督查室举报。

特此公告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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