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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上市公司重整第一案实现对管理人职责动态监督

发布时间:2022-02-15 14:57:15



20211222日,信阳中院裁定批准华英农业重整计划,华英农业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作为信阳地区上市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第一案,信阳中院高度重视、密切监督华英农业预重整与重整案件的全流程。

华英农业预重整及重整历时6个月余,期间,在信阳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监督并协助华英农业完成预重整或重整相关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调查、债权审查、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帮助华英农业最终实现重整成功。

为更好实现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在该案中,信阳中院参照此前制定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对华英农业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通过形成负面清单对其工作质量和效率作出加分或扣分的评价,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根据信阳中院要求,具体包括:

其一,管理人在接受信阳中院指定后,及时制定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信阳中院备案,包括管理人工作方案、管理人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管理人财务管理办法、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等。因信阳中院决定华英农业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另行制定重整期间对华英农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方案,并报信阳中院备案。

其二,重整期间,管理人就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信阳中院出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产调查情况、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诉讼、执行案件情况、职工债权调查情况、重整投资人引入情况、主要债权人沟通情况等,并在信阳中院的要求下就其中个别事项作出详细的专项汇报。

其三,就财产管理而言,管理人协助华英农业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其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监督,协助华英农业清理其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监督华英农业及时开展对外债权催收工作。

其四,就债权申报与审查而言,管理人及时制定债权审查原则并报信阳中院备案,根据债权性质对申报债权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及时开展债权审查、债权人沟通等工作。此外,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依法开展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其五,就债权人会议而言,管理人按照信阳中院要求积极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全面完成对接线上会议服务机构、通知与会人员、核对参会人员身份、会议记录、保存会议记录、会议文件材料等会务工作,确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有序进行。

信阳中院对管理人的动态考核贯彻于重整程序的全流程,除上述内容之外,还体现于其他方面,如对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法、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等,总而言之,以管理人依法履职、勤勉履职、忠实履职、审慎履职、亲自履职为作出考核的基本原则。通过动态考核办法的适用,华英农业管理人在信阳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高效完成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职责内容。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在信阳中院辖区内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均依据该办法进行考核。据此,在信阳上市公司重整第一案的基础上,后续信阳中院对管理人的考核标准都将以此为参照,重点督促并监管辖区内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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