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商标侵权行为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是结合当地情况,对于一些小型超市的经营者,其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能够举证证明商品的合理来源的,其赔偿损失可以酌情减少。
洁某公司是某商标的拥有者,200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3月,洁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某超市销售侵害其商标权商品的侵权行为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系小型超市的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产品与侵权商品的品类也不同,其当庭举证了该侵权商品的来源,并表示立刻下架相关侵权商标,且今后加强对该类商品的来源审查。
考虑到这种情况,信阳中院加强案情研判,综合原、被告举证情况,认为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非故意,其已就相关商品做了基本的商标审查,根据其经验及商品来源认为该商品并非侵权商品才进行销售。综合上述情况,信阳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但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该案现已生效。信阳法院在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认定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以引导、教育为主的方式进行判决,促进了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