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因琐事,持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在该男子被判刑罚送往监狱服刑后不久,又遭到被害人民事赔偿诉讼。9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吴彬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49879.35元,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吴彬均系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农民,两家曾因琐事产生隔阂。2007年10月25日上午,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家人发生争吵,但与被告本人未发生任何争执。
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得知原告离家,在县城红苏路与信合大道交叉口旁的胡某家打麻将娱乐,遂持砍刀赶至胡某家,趁人不备,将原告前臂和双腕关节等部位砍伤。被告作案后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1月,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吴彬有期徒刑四年。现被告在信阳市十二里庙监狱服刑。
原告受伤后经固始县人民医院施行急救,转往合肥市105医院治疗,后又转至上海华山医院施行三次手术。共花医疗费59505.35元。2009年7月,经法院委托,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熊某双手被砍伤致双手屈肌腱、神经血管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肌腱粘连,神经损伤,造成双手、双腕大部分功能丧失。综合评定:熊某外伤属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彬持刀将原告吴某砍成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发当日,原告虽与被告家人有过争吵,但与被告本人未有任何口角。被告在争吵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趁人不备,持刀行凶。故其应对熊某所受伤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因砍伤原告,被告已受到刑事处罚,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