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罗山县法院对该院2007年至2009年6月份审理的396件各类刑事案件调查中发现,农村“民转刑”案件共有48件,占12.1%。此类案件具有突发性、凶残性的特点,一方面,受害者不仅有肉体、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有经济方面的损失;而对于加害人一方,也需要赔偿受害者上千元甚至几万元的医疗费等费用。另一方面,这些因生活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综合这类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因农田浇水、行路等问题发生的人身伤害。二是兄弟、邻里之间为宅基地、责任田或地界等问题产生的伤害。三是男女、夫妻关系问题、第三者插足、谈恋爱不成等原因引发的刑事案件。四是酒后滋事及其他生活琐事引发的刑事案件。
造成当前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该院认为:一是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比较偏远的山区农村,旧的风俗习惯影响还根深蒂固,部分农民对法律一知半解,不知也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文化素质偏低。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人,遇事斤斤计较,不能宽容、忍让,找不到正确、合法的处理途径,往往感情用事,不计后果,最终使一部分人沦为犯罪分子,使另一部分人遭受严重伤害,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三是受害人的过错。这往往是引发此类案件的导火索,有的受害人得理不让人,有的受害人胡搅蛮缠,往往使小矛盾激化成了大矛盾,进而导致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为此,该院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法制及伦理道德宣传教育,进行移风易俗。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演出等形式,结合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彻底摒弃不健康思想,提高农民的基本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消除日常生活中暴力犯罪形成的消极因素。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力度。广大基层组织要通过举办村干部、村民法制培训班,利用村里的赶集日等时间,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宣讲法律知识,真正使农民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三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基层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矛盾时及早进行调处,使纠纷、矛盾在“升级”前得到及时解决。四要有效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伤害、放火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犯罪案件,坚持从重从快处理,同时,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后,鉴于农村地区存在因情感问题引发的暴力案件多发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对农村离异等家庭关系比较敏感的农村村民多沟通,在生活上、工作上多关心,在他们受到挫折和困难的时候给予及时的帮助,以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