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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刀刃相见 酿恶果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09-09-04 10:39:22


    两个花季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为逞口舌之能竟然拨刀相向,将人捅伤。8月27日,光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年4月30日23时许,黄某、曾某在光山县正大街阳光网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阮某、张某发生口角,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中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阮某左胸腹部、左腋背部捅伤,将张某左胸背部捅伤。经法医鉴定,阮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二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阮某各项损失11万元、张某各项损失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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