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农林专业合作社。2019年5月,谢某某、王某某因经营养猪、花卉种植需要,向某银行光山支行申请贷款35万元,后该支行依据合同拨付了该笔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后因疫情原因,合作社损失惨重,导致借款到期后,谢某、王某无力偿还上述贷款,于是被银行诉至光山县法院,要求履行清偿义务。
审理结果:
经光山县法院调解,银行与谢某某、王某某自愿达成了按月分期分批偿还借款协议,并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代表点评:
河南省人大代表、光山县净化水厂副厂长 李玫
众所周知,合作社是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给农民带来了增收,给农村带来了变化,给农业带来了活力,习近平总书记也肯定了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以各种方式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系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因疫情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时,应当给予其一定的时间盘活资金,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争取早日复工复产,促使其逐步走回正轨。
该案中,光山县法院做到了既依“法理”,又讲“情理”,在依法保障银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考虑到了合作社的现实经营状况,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采取了调解这种温和有效的措施,做到了护农、助农、益农,真正贯彻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要求,也优化了农村的营商环境。(光山县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