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蓝田公司申请执行灏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蓝田公司因被告灏海公司占用其公司厂房未缴纳租金起诉到法院,而该案件涉及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商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蓝田公司、被告灏海公司几方主体。起初,是由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原告蓝田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其厂房及办公设施。而商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则是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的招商企业,主要生产矿泉水,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厂房及办公设施交由其使用,享受政府扶持优惠待遇。但商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正常生产,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取消了其扶持优惠待遇,并和原告公司解除了厂房租赁合同。而在商城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经营后,被告灏海公司接管了该企业,继续使用原告蓝田公司的厂房、办公设施,但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也未缴纳租金。商城县人民法院经已生效的(2020)豫1524民初3143号案判决灏海公司限期腾出厂房并支付租金200余万元。因灏海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蓝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处理结果
从打造高效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商城县法院执行局创新司法服务理念,克服重重困难,在严格执行疫情期间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召集案件各方人员汇聚一堂协商解决案件。期间为能让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尽快从外地赶来解决问题,执行人员经过慎重考虑,在征得申请人同意下,决定暂时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兼顾了执法的强制性与灵活性。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条分缕析、入情入理的讲解,希望他们以顾全大局的角度把企业盘活,拿出一个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把问题协商处理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多次艰难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蓝田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打包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又以转让财产入股被执行人灏海公司,案件顺利解决,申请执行人蓝田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三、典型意义
灏海公司在纠纷顺利解决好之后,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框架协议,在原有的厂房设备的基础上,正式启动了“氢不轻 活性氢水”中原生产基地,二期“景田百岁山”项目也已签约成功,即将入住商城县。这将大大的促进地方的就业和人才培养工作,带动部分关联企业成长,对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不仅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也是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必然坚定做好营商环境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自觉扛起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政治责任,充分履行好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善意文明执行,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也要注重方式方法,善意文明执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出力添彩,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宏民公司第一分公司诉某连锁超市承揽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宏民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接被告某连锁超市道和店装修及广告宣传项目,项目完工后双方就原告的广告宣传项目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总费用为17119元。2019年6月,被告在支付5000元以后,再也没有支付余下的款项。经多次催要,2019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分批向原告的业务对接人支付欠款。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因索要上述款项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119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裁判结果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民公司第一分公司主张某连锁超市支付下欠工程款12119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对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连锁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119元及利息。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三、典型意义
良好的营商坏境,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同,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建设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合同案件时,要切实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强化契约精神,依法保护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生产秩序。
本案原告为被告实施了装修工程行为,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出具欠条,承诺到期付款后本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工程款,但是其漠视契约精神,无故拖延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为民营企业家们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十八、某村民组诉三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7日,原告某村民组与被告三禾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所属的193.39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租期从2017年2月12日至2033年12月21日止,租金每年116034元,于每年的2月20日至30日支付。被告已经支付2017年2月份至2019年2月份的租金。因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48102元及利息。
二、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息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三禾公司欠原告某村民组租赁费232068元(租期为2019年2月份至2021年2月份,共计2年),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16034元,于2020年农历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租金116034元。逾期未付款,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中小微民营企业经营面临巨大困难,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开展。息县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贯彻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企业租赁纠纷,引导当事人合法权益同等保护、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快办案节奏,减轻企业诉累,真正做到援企、护企、暖企,帮助企业解难纾困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不是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约的行为,在处理方式上应讲究方式方法,采用缓解矛盾和对立的方式处理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切实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和积极作用。对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租赁合同案件,注重平衡合同双方利益。
为了让纠纷早日得以解决,本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在全面了解案情知悉被告为小微企业,当前急需资金复产,原告为村民组全体成员,涉及基本民生保障。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耐心地与原告方代表释法析理,一方面也与被告企业公司法人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共克时艰。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支付租金的调解协议,这样既缓解了被告的经济压力有利于复产,又使原告分期得到土地租金,合理化解了纠纷,实现了债务被清偿、企业有活路、租金分期发的“多赢”局面。达到了案结事了,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彰显了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十九、泽安物业公司诉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薛某于2012年从琛都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已经入住多年,但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2554元一直拖欠。原告泽安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承担物业服务管理,该小区服务收费经过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认可。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物业服务费,被告均拒绝支付。
二、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泽安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没有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被告薛某以原告服务差、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55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被告薛某诉称物业公司收取可视门铃费用却并未提供相关服务,要求退还,被告提交收据无法证明该费用是由原告收取,被告薛某可在完善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薛某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服务差、不合格,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认真听取业主意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物业费2554元。
三、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服务营商环境建设、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检验法院政治觉悟、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的“试金石”。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要保护企业家财产,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泽安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签订的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执行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精准服务、精细管理、精深办案,积极回应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多措并举打造司法服务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升级版,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二十、某农业公司诉金海岸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6日,某农业公司(甲方)与金海岸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合作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合作期限自2020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8日,为期10年。乙方在甲方园区内投资与扩建、设备维护、场地优化等费用总六个大型项目。同时约定了利润分配、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签订之后, 某农业公司按照约定将园区交给金海岸公司经营管理并实施改建扩建行为,金海岸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大食堂、水上乐园项目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营业。2020年9月15日,金海岸公司以某农业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第四条第3项拒绝退还合作意向金200000元;违反合同第三条第1项、第3项、第5项等条款,并按照第九条第5项的约定,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某农业公司则以通知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为由,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公司与金海岸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第九条第5项中明确约定“如甲方未能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约定”。在某农业公司一方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时,金海岸公司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某农业公司违反双方约定的水上乐园和餐厅乙方接管运营后将其交付的200000元合作意向金无条件退还的规定,即合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此时,金海岸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在某农业公司不能退还200000元合作意向金的情况下,金海岸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某农业公司在接到金海岸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退还合作意向金,且双方把此条作为解除合同的条款写入合同,明确了违反此约定就达到解除该合同的条件,判决驳回某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合法效力,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及时摆脱不良合同的束缚,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和应运,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采取各项有利措施积极营造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积极依法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发挥法律正面引导作用。妥善审理和化解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经济纠纷,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