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某与陈勇某两人共同经营某美容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陈群某退出合伙,陈勇某要向陈群某支付了20万元,后来因陈勇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费,陈群某诉至法院。陈勇某海诉称双方在退伙时“不得在同地区开展同行业务”的口头约定,但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并未进行明确约定。
当前中小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股权纠纷时有发生,作为法官把司法公正放在首位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企业后续的长远发展。本案中并未对“同业禁止”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双方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的发展,法官通过细致耐心的释法明理,使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也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