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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链断裂,银行催贷,实惨!法院柔性执法救活企业,省人大代表来点赞!

发布时间:2021-11-09 11:26:40


    受疫情影响,资金链断裂,银行催贷,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大写的“惨”看法院柔性执法,救企业于“危倾”~

    2019年6月17日,原告某银行信阳分行与被告四通公司(主营机械制造业)签订编号为某银(信阳)流贷字2019第10001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四通公司向原告借款198万元,期限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年利率9.72%,由被告融发担保公司、马某永、马某伟、程某玲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均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6月15日,四通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称“因现金流不足特申请198万元办理展期,期限12个月”,并承诺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分12次还清案涉借款。2020年6月16日,原告与四通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贷款年利率为9.72%,该利率为固定利率,展期期间保持不变,展期金额为198万元,展期期间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7日。仍由融发担保公司、马某永、马某伟、程某玲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以上承诺书及展期合同签订后,四通公司未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在履行展期合同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支付利息的行为,原告遂以四通公司存在违反承诺书及展期合同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起诉后,四通公司将拖欠利息补齐,并将利息交至2021年4月20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期间至2021年6月17日,截止目前尚未到期,被告四通公司已足额支付到期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银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等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对金融机构提出的贷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贷款尚未到期,虽有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但目前已足额付清了应付利息,根据上述意见及通知的精神,原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银行信阳分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合同的落款时间来看,《还款计划承诺书》签订在前;《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为各方共同签订,从体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充分性角度来看,《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更能体现合同各方共同的意志;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更加具体明确,更符合银行业办理贷款展期的行业习惯,也更能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上诉人某银行信阳分行以被上诉人四通公司违反《还款计划承诺书》为由,主张案涉贷款提前到期,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某银行信阳分行在2021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以后,被上诉人四通公司向上诉人补交了拖欠利息,并将利息支付至2021年4月20日。虽然双方展期合同约定了未按时支付利息的行为是某银行信阳分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事由之一,但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应遵循一定的比例原则,在借款人通过补交拖欠利息的方式表达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案涉借款约定到期时间未至的情况下,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不宜支持上诉人要求案涉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阳中院 付巍)

    河南省人大代表、河南泰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支书记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难题之一。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金融借款向来是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时代背景下,信阳中院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裁判价值导向,在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避免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本案是信阳法院以公正裁判、柔性执法落实“六稳”“六保”的一个“缩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引流金融“活水”,护航信阳实体经济发展,以高质量司法工作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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