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前,离婚后8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的规定是“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颁布后,法律的规定改成了“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考虑”到“尊重”,两个表述的变化,蕴含着法律规定的细微调整。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一团队妥善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吕晓云以一名母亲的细腻与洞察力,顺利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保障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
王某(男)与于某(女)于2009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0月,两人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2012年分别生育长子王甲、次子王乙。有了孩子后,王某常在外务工,于某在家照顾孩子。为解决长期分居问题,于某来到王某务工地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的感情不但未加深,反而因琐事多次争吵。2019年,一怒之下的王某回到老家,而于某则一直留在上海工作。双方一直分居,期间很少联系,感情确已破裂。
2021年8月,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于某将王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考虑到案件涉及两个未成年孩子,承办法官吕晓云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够进行调解。但两人各有各的坚持,都认为孩子更适合跟自己一起生活。
现在两个孩子虽然由爷爷奶奶照看,但是寒暑假我会接两个孩子到上海居住一段时间。且孩子在家经常挨打、被恐吓,孩子的爷爷奶奶还常在孩子面前说我的坏话!我问过了,两个孩子都愿意跟随我生活,希望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均由我来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
这么多年两个孩子一直由孩子爷爷奶奶抚养,孩子学校也在我们家附近,生活环境较为熟悉。且这么多年两个孩子生活学习支出均由我一人负责,于某根本没管过,而所谓的挨打、恐吓只是于某为争取孩子抚养权做的夸张表述。
就在两人为了抚养权争执不下时,承办法官则想到了两人的孩子。两个孩子均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了解未成年及其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后,应当妥善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同时,考虑到于某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已采取了不少过激行为,审理该案件,情理或许比法理更有说服力。因此,法官决定先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在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王某和于某对此表示理解,同意尊重孩子的意见。
在明亮的速裁办公室内,承办法官见到了两人的孩子。十一岁的长子皮肤白皙,看起来很是沉稳,但涨红的小脸还是透漏了他的紧张,年仅九岁的弟弟则紧紧跟着哥哥。在与法官的亲切交谈中,两个孩子逐渐放下了戒备,也表明了自己的意愿,虽然他们很爱母亲,但还是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太愿意突然改变生活环境。
得知两个孩子的想法后,双方当事人均表明愿意尊重孩子意愿。同时,王某也不要求于某支付抚养费,且于某享有适时的探望权。
达成调解后,吕晓云反复叮嘱王某与于某:二人虽然分开,孩子由单方直接抚养,但这并不会改变孩子是双方儿女的事实,两人都有抚养的义务,必须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成长环境。(息县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