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公职人员,一为在校学生,二人合谋抢劫手机,案发后却受到不同的刑罚处理。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抢劫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8年2月,被告人刘某因无手机使用,便伙同被告人张某进行预谋,让张某给其搞部手机,由刘某在学校寻找作案对象,张某实施抢劫手机。3月初,被告人刘某在信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发现本校学生孙某有一部手机,便告知被告人张某。2008年3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窜至信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将孙某从寝室叫到二楼楼梯口处,掏出一带有警察字样的钱包,以调查事情为由,对其进行威胁,索取孙某索尼爱立信牌手机一部,价值1000余元。随后,被告人张某将手机交给被告人刘某,刘某给张某200元。后被告人张某到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是未成年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属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且对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可宣告缓刑,故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