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聚众哄抢高压线 既被判刑又被罚

  发布时间:2009-09-01 16:51:39


    8月23日,潢川县法院一审以聚众哄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海华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海华得知本村民组的窑厂停产正在拆除电线,便以电线是本组所有,要拿回家留着抽水用为由,纠集村民王刚、王顺利、赵保国等人赶到窑厂,强行将厂里已拆掉的粗高压电线装上架子车拉走,后被接到报警的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线价值2044.8元。
   
    潢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海华伙同他人聚众公然哄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其平日表现及此次作案动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