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潢川县法院一审以聚众哄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海华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海华得知本村民组的窑厂停产正在拆除电线,便以电线是本组所有,要拿回家留着抽水用为由,纠集村民王刚、王顺利、赵保国等人赶到窑厂,强行将厂里已拆掉的粗高压电线装上架子车拉走,后被接到报警的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线价值2044.8元。
潢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海华伙同他人聚众公然哄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其平日表现及此次作案动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