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窃贼共谋在客车上偷盗乘客钱物,一人得手后,被发觉,三名窃贼脱逃,林某未施贼手,被当场抓获,亦构成盗窃罪,受到了处罚。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5月4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方某、李某等三人(均在逃)在信阳市312国道立交桥下乘坐一辆信阳至驻马店的客车,四人分开落座。途中,一人乘乘客贺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现金2800元和手机一部。车行至平桥区明港镇马营路口,四人下车。经人提醒,贺某发现被盗即下车并发动当地群众追撵,被告人林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三人脱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补偿贺某损失3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