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扬调解优先,为民解忧的原则,近日执行和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申请人黄某因帮助被执行人赵某修理车辆而受伤,申请人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先期治疗费用33642.67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执行人员多次细致的调解工作,被执行人赵某自愿一次性偿付申请人先期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1万元。当申请人黄某拿到厚厚一叠执行款时,激动地说:“谢谢,还是你们法院能替我着想,没想到法院把我未起诉的后续治疗费用也执行回来了,省了我不少事和费用,解了我后顾之忧啊!我和被执行人的关系也搞好了,你们真是太不太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