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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盗电缆 数罪并罚又入监

  发布时间:2009-09-01 14:28:05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本应遵纪守法,力争使余刑不再执行。然而,被告人张某却一意孤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居然偷盗电缆,终被再次收监。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张某盗窃案,依法判决张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假释余刑三年零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1994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数次减刑,张某于2005年4月14日被昆明市人民法院假释至2008年8月13日止,同年6月1日被释放。2008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到信钢公司办公楼东侧发现有几盘备用电缆线,即起盗意。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钢锯、手套和袋子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信钢公司,盗割电缆线9.57米(价值2536元),装进袋子扛着准备离去时,被信钢保卫部巡逻人员当场抓获,被盗电缆线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由于信钢保卫人员及时发现并抓获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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