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17日中午,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以《老人猝死谁之责》为题,分上下两期专题报道了平桥区法院一审审结的“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这是继人民日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报道该案后,又一中央级媒体发布重量级深度报道。节目播出后,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郭某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广场,该地点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法院的判决不仅要解决个案纠纷,同时也要向社会和公众传递出对价值观的选择和确认,再遇到类似情况,人们是否会毫无顾虑地伸出援手?
平桥区法院办案法官:这一判决,就是要为善意勇为的社会风尚护航。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损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力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肯定与支持。
中华女子学院李明舜教授:这个案件法院判得是非常好的,如果说这个案件让孙女士承担了责任,实际上是对她这种特别是对社会上相应的这种叫见义勇为也好,或者说是这个热心助人也好,那么对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打击。而法院判决她不承担责任,那么不仅对她这种行为这种肯定,而且对弘扬这种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啊,是有助推作用的。
主持人李晓东: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如今,案件已经生效。对郭先生的意外身亡,我们深表痛惜。而法院的这个判决就是要告诉大家,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另外,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如果发生事故,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同时也可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点 评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新中:“平桥区法院审理的广受舆论关注的“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和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案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信阳法院在众声喧哗中保持司法的理性,以客观的事实、公开的审理、严谨的法理作出扬正气、接地气的司法裁判,向社会注入向善向上正能量。“扶不扶”、“救不救”,信阳革命老区法院的判决作出了坚定的回答!言而有信、日升曰阳孕育了发扬传统、匡扶正义的司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