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竟聚众打伤他人,并毁坏宾馆财物。8月9日,光山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某及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冯某在乘公共汽车由光山县去信阳市途中因争座位发生吵打,被他人劝解。当日15时许,刘某纠集李某、汪某等多人到光山县城关京都宾馆追打冯某,在201房间三被告人持刀将冯某左腋后部、左下肢刺伤,并将客房内部分财物损坏。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足额赔偿了被害人冯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元及京都宾馆财产损失71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汪某故意破坏社会秩序,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