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老人骑车与5岁男童相撞,导致对方倒在地上,右颌受伤出血。
孩子家长到来前,老人便想离开,被同小区一女士阻拦,二人发生争执,老人随后因心脏骤停死亡。老人家属将该女士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女士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判决驳回老人家属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老人撞儿童后想离开,被阻拦后猝死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
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
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
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
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法院一审宣判,阻拦者、物业均不担责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
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
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虽然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
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声音 法院:正当阻拦行为,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庭审结束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负责人: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考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众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法院必须通过裁判明确民事行为的是非对错,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这也是法院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普法、弘扬正能量的职责所在。
我们一审法院想通过本案要告诉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还想提醒的是,在发生事故以后,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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