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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家事案件发生率及分布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04 10:08:49


    近年来,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念和道德规范受到冲击,家事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信阳法院始终坚持把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注重转变家事审判理念,遵循家事审判规律,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一、全市法院家事审判的基本情况:

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情况一览表

法院

民事一审案件受理数

2018年1-11月婚姻家庭类

2019年1-11月婚姻家庭类

同比

占比

河区

7732

621

766

23.3%

9.90%

息县       

7101

1310

1201

-8.30%

16.91%

淮滨县      

4005

810

965

19.13%

24.09%

平桥区

8122

916

884

-3.49%

10.88%

潢川县     

5403

921

1010

9.66%

18.69%

固始县

8831

1558

1496

-3.97%

16.94%

光山县     

5055

819

936

14.28%

18.52%

商城县     

4200

709

813

14.67%

19.36%

罗山县      

3882

860

667

-22.44%

17.18%

新县       

2106

411

485

18.00%

23.02%

总计

56437

8935

9223

3.22%

16.34%

 

 

 

 

 

 

通过对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来信阳家事案件发生率及分布情况可以发现有以下特点:

1、家事案件受案所占比重较大,呈现缓慢增长趋势。在全市法院民事受案数量不断增长的趋势下,家事审判所占比重依旧较大。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情况在去年同比增长0.97%的基础上,今年同比增长3.22%。

2、家事案件类型多元化,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家事案件纠纷既有以离婚、继承、婚约财产等纠纷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民事案件类型,也有新型的家事纠纷内容,其中涉及的财产,除了传统的金钱、房产外,还涉及公司股权、股票、无形资产等,增加了审理难度。

3、家事审判结果较好,案结事了效果突出。全市家事案件结案率较高,其中调解、撤诉率较高,并且家事案件的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低的特点。

    二、全市法院家事审判的主要做法:

    一是发挥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作用。信阳两级法院积极联合市县综治办等职能部门,与当地妇联、工会、民政等部门建立了家事纠纷联调联动机制,各县区法院也相继,并积极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尽量将家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引导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我反省、相互谅解,彻底消除恩怨。

    二是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有效解决家事纠纷,两级法院从本辖区妇联、民政、街道等单位选任熟悉基层情况、为人公道正派、善作群众工作的干部从事家事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在调解自愿和依法调解的前提下,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案件外,其他家事案件均要求实行调解前置程序,积极引导矛盾双方和家庭成员自我反省、相互谅解,彻底消除恩怨。

    三是积极推行婚姻冷静期、离婚证明书等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全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要求设置“婚姻冷静期”,让想离婚的当事人冷静下来,更加理性地思考“离婚”。同时,在“冷静期”内,由家事法官委托社会调解员和地方组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降低当事人因冲动作出离婚选择的机率。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事人的要求,为其制作《离婚证明书》,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便利。同时,家事案件判决后,家事法官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跟踪了解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现状,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有效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帮扶。

    三、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情绪化严重。家事纠纷当事人往往隐藏着长年积累的矛盾以离婚案件为代表特别突出,该类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极易引发当事人产生焦虑、自卑、对抗、厌世等不良情绪,当事人在法庭争吵甚至斗殴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各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二是举证难度大,事实难查清。家事纠纷中所涉财产多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混同,也有部分案件因年代久远,家庭成员间多是依习俗或口头承诺办事,证据的形成及保存均存在问题,此时如仅根据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全面发现当事人的情感、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家庭暴力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

    三是实现案结事了难度大。民间普遍有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家事纠纷案件普遍都是在积蓄了较多的家庭琐事后才爆发出来,诉讼到法院时,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已经淡化,矛盾已经很深,甚至出现仇视,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即使判决后,当事人也心服口不服,出现非理性上诉的情况。

    对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建议

    1、健全多元联动机制。在综治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加大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妇联、民政、综治办等多部门联动,加大家事案件社会调解力度。

    2、组建专业审判团队。以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契机,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设置专业化的审判法庭,在法院内部抽调生活经验丰富且较耐心、善调解、懂心理的员额法官负责审理,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力度,以便更全面了解婚姻家庭实际状况,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正面对抗。

    3、强化舆论宣传。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宣传,全方位报道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气氛,为助推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大的民意基础。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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