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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法院三大举措阳光管理执行标的款

  发布时间:2009-08-31 10:48:30


    光山县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原则,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出三大举措,阳光管理执行标的款,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力地推动了和谐司法建设。

    一是实行执行标的款银行专户管理。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一个执行标的款专用帐户,全院所有庭室执行标的款的收、放都必须通过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禁止帐外循环和私自截留、挪用。确保了执行标的款的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二是执行标的款由院财务设执行标的款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统一收取,统一发放,严禁承办人和所在庭室私自收取或私自发放执行标的款,做到笔笔清楚有据,案案明白可查。使执行标的款的收、管、放环节真正在“阳光”下操作,杜绝了管理散乱、暗箱操作和不易监督的问题。

    三是实行执行标的款封闭式流程管理。被执行人所交款项,凭执行人员签名的《交纳执行标的款通知》直接交由结算中心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申请人领取执行款时凭执行人员签名的《发放执行标的款通知》经由结算中心开具支票直接从银行领取,这样就形成了收、管、放三点一线、环环相扣的动态封闭管理流。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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