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先生是我的老师,我是张先生的学生,这一点毫无疑义。三十年前,先生在中南政法学院执教时,教我们《刑法》总则部分。由此,那一批学生有关《刑法》的基本功都是深厚的,以至于到现在还在“吃老本”,“四要件”说植根脑中,冥顽不化,在司法前沿舞刀弄棒的招式中,明显地带有上个世纪的痕迹,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实践,当然也是不断在理论上推陈出新的先生所不愿意看到的。
那时,先生也是初出茅庐,但其所表现出的深厚理论功力、智慧的法学思维、深入浅出的教授技巧以及幽默风趣地循循善诱,都让我们如浴春风,受益匪浅。在把我们那帮“门外汉”向“门里人”引领的过程中,先生不动声色地完成了任务。之后,学生们各奔东西,成为各自所在岗位的“挑山工”。但凡从事司法工作又与刑法沾边的,先生当年传授的知识以及先生治学严谨的态度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家,进而也有意无意地影响着一些人的命运,这就是所谓的知识的力量。正如理论有时会有缺陷和不足一样,大量的司法解释指导着实践工作,但司法解释甚至包括法律条文本身,有时与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实践又是是脱节的,我们时常在感到困惑的时候,去求助于书本和理论,先生的教科书便成了我们的“宝典”,尤其是经过五次更新的“圣典”《刑法学》教科书。对于其中纯理论的部分,我们有时候会感到不明就里,这当然是我们理论素养不够的原因,但对于其中指导实际操作的内容,我们都无一例外地用之于实践了。
先生是学问家,其刑法学的理论兼容并包,体系完整,并不断深化和创新,不仅仅是我们一批学生,就连司法实务部门的“匠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谁不了解点先生的观点,好像缺了点啥,自信自然也就差了不少。于是就有了“刑法不学张明楷,读到博士也枉然”的说法。先生在注重构建理论体系的同时,也把对于实践的指导放在重要地位。老实说,在从事实际工作过程中,目前我国现有的理论尤其是法条和解释的规定,经常被鲜活的司法实践拷问得体无完肤。理论家如果闭门造车,唯理论而理论,结果必然是理论与实践“两张皮”,使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推动理论成为一句空话。在这方面,先生是起到了典范作用的。无论是先生讲课的一些网络视频,还是先生出题的司法考试试题,其中都穿插大量的案例,而有些案例恰好就出现在我们的工作中。先生说,这都是一些最基本的类型,而正是这些“基本类型”,在大众层面上影响着众多的司法“匠人”们,进而影响着司法实践。法治进程的推进,一定意义上说,要有赖于像先生这样理性的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大师们。
先生心无旁骛,专心于传道授业,同时也关注实践进程,可谓兼具家国情怀。但先生的情怀不仅止于此。我曾就“我国刑法在世界的地位”请教先生,先生不认为我们已经做得很先进了。闲谈中,我了解到,先生把自己的儿子送到自己早年求学的国家,继续修炼刑法学。当时我特别有感悟,先生不仅自己把专研刑法作为毕生事业,而且让自己的下一代接续探究,于国于民,于学问于社会,于当今于后世,这是何等大的一种情怀啊!先生女弟子就教于名校,戏言自己时曾说,当今“叫兽多如狗,大师满街走”,但言及先生,却表情庄重,称先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堪称我们眼中的“大先生”。我们同批的学生中,有的教书育人,成为博士硕士的先生,有的为政一方,成为管理千人万人的能者,有的追寻公正,成为庙堂之上的辩手,但无论大家身居何职何地,都无一例外地在心中尊崇着先生,想念着先生,也祝福着先生。有先生传道授业,是我们之幸,也是社会之幸。
上月去京参训,心怀惴惴地求见先生,生怕打扰于他,先生却抽出时间,拔冗接见。虽多年不见,先生依然神采奕奕,和蔼可亲。就其《刑法学》教科书中提到的“诉讼诈骗”向先生请教,先生依然向当年一样,详加解读,使我在工作中困扰已久的难题得到解决。为着这个问题,我之前多次查阅相关解释、批复,诉、审最高决策层切入点不同,说法不一,实践中难以操作。先生的解释虽系学理,但紧贴实践,便于操作,于理论于实际都有可行性。以愚拙见,其行至于司法实践是很快的事情。
还有一件小事情,也可见先生的为人。当天同去的几位同事,有的也是“楷粉”,视先生为高山仰止的,希望与先生合影,先生欣然应允。一位崇拜者,委托我将先生所著、多次再版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呈于先生签名,先生亦落实,笔迹依然是元气十足、挥斥方遒的模样。于是大家乘兴而去,满意而归。
法学在前进,先生更在前进。先生是认真的,发表的观点也是审慎的,成熟的。对于不同的看法,先生永远是一副微笑的和善的面孔,而且先生也一直要求学生对于同一问题要勇于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在法学的长河,先生是一缕清流,清醒专注,一往情深。我知道我是不配评价先生的,先生由历史评价。先生是一座山,我只是山下的一颗石子;先生是一片海,我只是海边的一块被海水打湿的印迹。于我,于我们,先生更像一盏灯,我们在灯光的照耀下,踯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