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破产审判 -> 破产公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2 15:52:1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9)豫1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经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位于潢川县产业集聚区,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整,法定代表人屈万国,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冷鲜肉、熟食深加工,提炼血红蛋白。据康缘食品(河南)有限公司自述,截至2019年5月31日,该公司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22,966,894.85元,现有屠宰场办公楼及宿舍(3栋楼)、饲料厂主体建筑、在建工程、土地等资产,计价约266,932,311.35元,负债大于资产56,034,583.5元,资产负债率120.99%。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其中一份不装订)。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 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5.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6.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

7.管理人报酬报价;

8.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9.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况的声明;

10.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1.本次报名限定为本省辖区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本院辖区外的管理人须与本地辖区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

2.报名管理人须有破产重整执业经验;

3.报名期限截至2019年7月22日下午18时。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文荣、张伟、段凤娇

联系地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王文荣  0376-6670616

            0376-6670711

段凤娇  0376-6670711

       2019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陈思思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