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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法庭虚假陈述,当庭罚款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09 10:26:30



    5月7日下午,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虚假陈述,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被新县法院承办法官审查发现,依法开具一万元“罚单”。

    3月14日,原告杨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并未如实陈述案情,办案法官在庭后询问证人时发现异常,遂组织复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未将该10万元支付给被告;原告当庭陈述其诉讼的目的不是实现债权,而是通过诉讼替他人要钱。

    原告杨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已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鉴于其在复庭时能够如实陈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一万元。经过办案法官教育批评后,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奉劝那些企图与他人恶意串通,想通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不要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就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主要包括:

    1、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逃避债务的;

    2、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3、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4、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5、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7、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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