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发骤然:葬棺地前酿武斗
2008年10月25日上午,因母亲去世,刘义俊(化名)在其与刘义耀(化名)交界的自留山上为其母亲选墓地葬棺,位置选好后正在挖掘时,刘义耀的妻子认为刘义俊把墓地选在她家的自留山上,便前来制止,而刘义俊认为他选的墓地是在自家自留山上,并没有越过分界线,于是便继续挖掘。刘义耀的妻子制止未果后便回家叫刘义耀前来制止,刘义耀到达墓地后拿起随身携带的铁锨先后朝刘义俊的腰部、肩膀和颈部连击三下,刘义俊恼怒不已便起身追打刘义耀,双方用铁锨互相攻击,击打中刘义俊的铁锨击中了刘义耀的左眼部,刘义耀当场被打倒在地,面部流血不止,被送往医院急救。
2009年4月7日,经法医检验鉴定:刘义耀左侧额骨、左鼻骨、左眼眶下缘多发性骨折,因疤痕牵扯致眼裂变形,左眼睑闭合不全,明显影响容貌,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二、矛盾尖锐:死者七月未下葬
案发当日,刘义俊被商城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8年12月9日,刘义俊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3月4日,商城县检察院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商城县法院受理后,受害人刘义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刘义俊赔偿其因受伤各项经济损失84896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刘义俊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罪伏法,但拒不赔偿刘义耀的各项损失。刘义俊及其家人认为是在自家自留山上建墓地,刘义耀故意挑起事端引发械斗,刘义耀受伤是咎由自取,不应获得赔偿;刘义耀则认为自己被刘义俊打伤,眼部受到重伤、容貌受到影响还得不到赔偿,更是愤愤不平。双方互不相让,对墓地权属之争更加激烈,多方协调未见成效,刘义俊母亲也未能入土安葬。
考虑到刘义俊和刘义耀系同村庄邻居,又系同宗兄弟,此案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能够兑现,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商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刘义耀提出要刘义俊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元,承认墓地的山地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不得另行起诉,并赔礼道歉,但刘义俊及其家人表示按照民俗,选了墓地就不能再挪到其他地方安葬,不接受刘义耀的调解意见,调解不欢而散;第二次调解,刘义耀提出要求刘义俊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元,但刘义俊及其家人只愿赔偿4万元,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如此反复调解五次,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民事调解未果,2009年5月19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刘义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刘义耀各项经济损失29553.64元。
一审判决后,刘义俊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刘义耀则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也提起上诉。由于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矛盾进一步激化,截至一审判决时,已历时7个月,刘义俊的母亲仍未能入土安葬。
三、抓住焦点:巧解矛盾终握手
此案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激烈,刘义俊的家人、刘义耀及其家人多次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考虑到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此案又系同宗兄弟之间的矛盾,宜调不宜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钱文友专门就此案召集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共同研究案情,共商调解策略,制定调解方案。经过反复研究,认为首先要在双方当事人是同宗兄弟这一连结点上下功夫,逐步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然后再抓住赔偿数额这个焦点做工作,为此制定出了调解此案的“三张牌”。
巧打“宗亲牌”。由于刘义俊和刘义耀是同宗兄弟,先前关系还不错,现在因墓地权属之争导致刘义俊的母亲还没有下葬,承办法官先从刘义耀身上寻找调解的突破口,每次到刘义耀家中调解时,均邀请双方同宗长辈到场共同调解,通过和同宗长辈共同做工作,使刘义耀逐步认识到了刘义俊的母亲也是他的长辈,不让长辈入土为安是有悖人情伦理的,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刘义耀最终同意把山地权属问题搁置一边,先安葬刘义俊的母亲,悬棺七个月的刘义俊的母亲终于顺利安葬了。
巧打“邻里牌”。由于刘义俊的母亲顺利得到安葬,刘义耀的让步博得了刘义俊及其家人的认可,双方对立的情绪得到了初步缓解,承办法官乘胜追击,打出“邻里牌”。每次调解,承办法官均邀请同宗长辈、村干部、邻居等协同参与调解,积极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通过讲解“远亲不如近邻”这些朴素的道理,讲解邻里和谐和的典型事例,讲解为后代子孙营造良好的邻里环境的重要性,使他们逐步认识到了继续保持两家良好关系的必要性,“邻里牌”初见成效,双方终于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面谈了。
巧打“法理牌”。双方对立的情绪缓解了,但最终还是要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承办法官便打出及时“法理牌”,一是向双方详细讲解法律的规定,让刘义俊家人明白致人损失是要赔偿责任的,让刘义耀及其家人明白获得赔偿得多少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让他们心中有数,为下一步调解打下了法律基础;二是调解以理服人,通过剖析双方的过错,讲解相似案例的讲解和有关道理,使刘义俊及其家人明白赔偿越快矛盾化解的也就越快,使刘义耀及其家人明白在赔偿数额上让步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世代和睦相处。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用法、用心、用情为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搭建了一座坚固的“桥”。2009年7月30日,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刘义俊一次性赔偿刘义耀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刘义耀不再另行提出其他要求。刘义耀对刘义俊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并请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义俊适用缓刑从轻处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义俊的赔偿表现和刘义耀的请求,考虑到双方系同宗兄弟、前后邻居,于2009年8月10日改判刘义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此,刘义俊和刘义耀两兄弟的手再次握到了一起。
四、案后余思:案结事了重在“调”
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调解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汗水,但调解的结果是案结事了,能有效避免执行难和涉诉上访的问题。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调解好了,能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创伤,有利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本案中,承办法官先后7次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虽然辛苦,但换来的却是双方的握手言和,苦,苦的值得;累,累的欣慰。
在我国农村,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容易出现本案中的因小事而犯法的情况,特别是邻里之间,一旦产生矛盾,怕在当地丢面子,便想法设法争赢,争不赢便上访、闹访,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更大的问题。因此,调解邻里纠纷特别需要过硬的司法能力,也需要注意调解方法的巧妙运用,尽早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从当初情绪严重对立、死者7个月未下葬到最后握手言和,法官巧妙的调解起了关键作用。”采访中,信阳中院副院长钱文友说,本案的最终巧妙调解,双方满意,有很多值得总结的地方:
一是主动深入调解,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切实在关心他们,在帮他们化解矛盾。本案中,承办法官不畏路途遥远,先后7次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心中都有杆秤,法官的辛苦他们都看在眼里,自然也就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这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打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
二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多方参与调解,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在调解本案中,承办法官先后邀请了乡干部、村干部、同宗长辈、邻居和有关亲戚,通过做通案外人的思想工作逐步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最终和谐结案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是抓住焦点循序渐进进行调解。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就等于把住案件的脉,有的放矢调解才能见效果。本案中,经过研究,把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赔偿数额上,但由于双方情绪还严重对立,直接针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很难见效果,于是承办人便采逐步进行的办法,先做通刘义耀的思想工作让刘义俊的母亲安葬下来,使双方对立情绪得到了初步缓解,然后再做思想工作,当双方的情绪都稳定时再抓住焦点进行攻克。
四是选准时机、抓住时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是做思想工作的过程,由于双方当事人处在矛盾尖锐对立时期,情绪很不稳定,本案反反复复调解7次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选准了时机,调解便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承办法官在调解本案过程中选准并抓住了时机,在做通刘义耀的思想工作安葬刘义俊的母亲后,看到刘义俊的情绪得到了缓解,承办法官便及时邀请同宗长辈和村干部参与劝说刘义俊及其家人在赔偿数额上拿出积极态度,由于母亲得到了安葬,刘义俊及其家人提高了赔偿数额。
五是用心、用情进行调解。要具有为民情怀,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当中,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想尽一切办法化解矛盾纠纷。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靠种田维持生计,挣钱不易,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承办法官不畏路途遥远,先后7次深入双方家中开展调解工作,其中一次调解到下午一点多,承办法官转到路边买点便饭,吃完后返回去继续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一直调解到傍晚6点多才离开。通过一系列工作,承办法官用真心打动了当事人,用真情感动了当事人,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