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分案件审理及执行难度较大,给区域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信阳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标的额也不断提升,具体如下:2018年1-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53781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2283件,同比上升32.69%,案件数占比22.84%。信阳中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564件,其中民间借贷类2件,同比下降77.78%,案件数占比0.35%;浉河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7130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725件,同比上升11.80%,案件数占比24.19%;息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055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279件,同比上升33.65%,案件数占比21.12%;淮滨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699件,其中民间借贷类888件,同比上升49.24%,案件数占比24.01%;平桥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8312件,民间借贷类案件1346件,同比上升15.44%,案件数占比16.19%;潢川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5215件,民事借贷类1419件,同比上升55.25%,案件数占比27.21%;固始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7582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698件,同比上升21.29%,案件数占比22.40%;光山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4140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063件,同比上升32.05%,案件数占比25.68%;商城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834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314件,同比上升74.73%,案件数占比34.27%;罗山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4569件,同比上升39.86%,案件占比12.83%;新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681件,其中民间借贷类963件,同比上升38.16%,案件数占比35.92%。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量急剧上升,年增长速度较大,案件数占比不断提高。
二、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从外部环境看:
1、推动民间借贷立法。修改或废除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规定,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项法律法规,规范专门从事放贷或以放贷为主业的出借人的行为,对放贷主体、对象、利率以及放贷人追索债权的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合理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2、要加强金融监管,扩宽融资渠道。当前背景下,我国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门槛高且手续繁琐,民间借贷的便捷性使得较多商事主体选择民间借贷。因此,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建议,推动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拓宽并规范融资渠道,简化融资环节,有效解决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者的资金困难问题。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对借款方信用情况进行监管,为出借方进行信用审核提供便利,避免盲目借贷带来的损失。发挥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中介结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行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监察管理等政府职能,倡导民间借贷签订格式相对统一的规范性书面合同。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众风险意识。针对部分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金融知识讲座、新闻媒体报告等形式,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庭前释明,判后答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增强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从法院自身看:
1、加强立案审查。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款时间和金额等证据难以固定,甚至涉及高利贷、涉黑的民间借贷案件,尽可能在立案审查阶段固定借款本金和支付方式、利息约定、有无见证人等证据。对可能存在企业破产、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债权人众多等情况,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加强立案调解力度,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提前加强预判。
2、提高当事人出庭率。通过规范送达程序,积极寻求当事人踪迹,避免诉讼文书一寄了之,减少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的适用;合理运用财产保全等手段,促使当事人现身;告知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的同时尽量本人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3、妥善处理交叉法律关系。对于买卖、加工、建设工程、侵权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债务,以及赌博欠债等非法债务,以民间借贷债务出现的,应当认真甄别其本质。如果涉及其他民事法律基础关系,法院应首先查清其他法律关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全面审核证据,加强调解力度。对借条性质的认定,要重本质轻形式,不能仅凭一纸借条就轻易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应从借条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对仅有借条的借贷案件,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熟识程度、出借人的借款能力、资金来源等,不能机械地仅凭借条草率定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高利贷现象,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高效打击。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脱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群体性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等,注重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借助大调解格局的合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通过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制裁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借贷行为和民间资金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
5、防止形成“民转刑”案件。要注意引导当事人的情绪,防止因借钱讨债遇到困难而萌生报复念头,从而导致伤害他人人身或破坏他人财产类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