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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家事案件发生率及分布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15:55:58


近年来,家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且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其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带有强烈的情感、伦理色彩,许多问题是非理性、不规则和不确定的。如果仅仅囿于从法律上分清权责、定分止争,那么很多感情和亲情所滋生的问题,只能遗留给社会,最终会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因此,家事审判改革显得尤为必要。

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类一审案件情况一览表

法院

民事一审案件受理数

2017年1-11月婚姻家庭类

2018年1-11月婚姻家庭类

同比

占比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64

0

0

-

0.00%

河区

7130

640

621

-2.97%

8.71%

息县       

6055

1427

1310

-8.20%

21.64%

淮滨县      

3699

945

810

-14.29%

21.90%

平桥区

8312

759

916

20.69%

11.02%

潢川县     

5215

734

921

25.48%

17.66%

固始县

7582

1701

1558

-8.41%

20.55%

光山县     

4140

850

819

-3.65%

19.78%

商城县     

3834

641

709

10.61%

18.49%

罗山县      

4569

779

860

10.40%

18.82%

新县       

2681

373

411

10.19%

15.33%

总计

53781

8849

8935

0.97%

16.61%

自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开展以来,信阳中院在省法院指导下以构建和睦幸福家事关系为目标,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指导县区法院切实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以最高院“六大指导意见”为指导,积极探索“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等制度,搭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有效发挥司法治愈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经调解和好撤诉的家事案件达3729件,发出人身保护令15个,对未成年人心理咨询326次。

一、 家事审判改革取得的成就

一是建立健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市中院联合市综治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推动、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妇联、民政、综治办等多部门联动,积极向家事争议的诉讼前和结案后两端延伸服务,引导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我反省、相互谅解,彻底消除恩怨。各县区法院也相继与当地妇联、工会、民政等部门建立了家事纠纷联调联动机制,并积极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尽量将家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二是充分发挥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有效解决家事纠纷证据收集难、事实查明难等问题,两级法院从本辖区妇联、民政、街道等单位选任熟悉基层情况、为人公道正派、善作群众工作的干部从事家事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固始县法院制定并印发了《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和《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平桥区法院成立了“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室”,并创立了“感情预修复、情绪先疏导、亲情齐规劝、社会同介入、私密重保护、案后必回访”的温情审判模式。商城县法院与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社区及全省十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里桥社区”联合成立了“驻三里桥社区家事审判团队”,聘请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在调解自愿和依法调解的前提下,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等案件外,其他家事案件均要求实行调解前置程序,积极引导矛盾双方和家庭成员自我反省、相互谅解,彻底消除恩怨。

三是全面推行婚姻冷静期、离婚证明书、案件判后回访等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我们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重点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对于仅仅是婚姻危机的案件,要求设置“婚姻冷静期”,让想离婚的当事人冷静下来,更加理性地思考“离婚”。同时,在“冷静期”内,由家事法官委托社会调解员和地方组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降低当事人因冲动作出离婚选择的机率。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事人的要求,为其制作《离婚证明书》,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便利。同时,家事案件判决后,家事法官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跟踪了解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现状,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有效对困难当事人进行帮扶。罗山县法院专门制定了《家事纠纷诉讼指引》,并在家事案件中明确了“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的原则,结合“劝、批、谈、教”的新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家事案件调解率。

四是大力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制度。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开展宣传活动20余场,设置宣传展板40余张、发放宣传单页6000余份、开设宣传讲座6次,市中院还组织了“向家庭暴力说‘不’”大型签名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多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在家事审判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量物质和精神双重利益需求,重视儿童心理发展规律,作出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最有利的判决。潢川县法院积极做好与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执结到位,并与当地妇联合作,建立家事案件当事人救助转介机制,及时对家暴受害当事人实施救助。息县法院还与息县教体局建立了“一校一法官”制度,让法官进校园常态化,切实提高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以离婚案件为代表,过去,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单纯的身份关系作出判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般较为简单。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此外,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对抗性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二是查清案件事实难度大,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尚未建立。家事纠纷中,尤其是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因纠纷中所涉财产多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混同,也有部分案件因年代久远,家庭成员间多是依习俗或口头承诺办事,证据的形成及保存均存在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还原案件客观真实。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多具有紧密而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且当事人举证能力弱,若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查明事实。

三是实现案结事了难度大。家事纠纷往往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纠纷中往往掺杂家庭琐事,较陌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更易出现“赌气”官司,案件调解难度大。民间普遍有家丑不外扬的思想,家事纠纷案件普遍都是在积蓄了较多的家庭琐事后才爆发出来,诉讼到法院时,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已经淡化,矛盾已经很深,甚至出现仇视,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即使判决后,当事人也心服口不服,出现非理性上诉的情况。家事案件标的普遍不大,部分案件甚至低于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产生的交通、误工等相关费用,但有些当事人比较认死理,易发生缠诉或缠访的现象。

四是当事人普遍缺乏诉讼能力。家事纠纷案件中,有意愿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很少,律师也会因为该类纠纷酬劳少,工作量大等因素不愿代理。当事人大多是自己参与诉讼,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地区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诉讼能力较差,在证据搜集、应诉答辩等事项中无法与法院审理节奏保持一致,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易出现双方当事人互相争吵,庭审秩序混乱等问题,庭审的主要精力用于对当事人多次补充的证据组织质证及法庭秩序的维持。

五是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的积极性、可持续性有待加强。家事纠纷处理中,往往需要联合教育、妇联、基层群众组织等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范围广泛,协调难度大,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工作时间的冲突,造成工作难以快速完成,效果不够理想的情况;另外,尚未建立起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等人员管理方案和经费保障机制,单靠其热情难以为继,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其积极性。

二、 对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建议

1、强化对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等社会力量的培训和奖励机制。在综治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加大与各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妇联、民政、综治办等多部门联动,加大家事案件社会调解力度,同时,为提高各类辅助人员工作的精准和效率,应加大培训力度,适当发放补贴,提高其参与家事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探索将心理疏导工作机制纳入家事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中纳入心理疏导、评估程序,除了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安抚以外,通过观察、会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还能够在诉讼材料之外获取当事人内在的心理信息,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行为倾向性,排查风险隐患,提前作好防控,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3、强化舆论宣传。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宣传,全方位报道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气氛,为助推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大的民意基础。

   4、探索建立开放性的父母教育课堂。加强对婚内危机、离婚子女抚养、监护探望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危机家庭缓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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