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逞强好胜非法插手他人婚姻纠纷,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写下5000元“名誉损失费”的欠条,并从中牟利。2009年8月12日,王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08年,刘某与潘某因纠纷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得知后,主动要求帮助潘某前往刘某家中搬走生活用品。到刘某家后,王某不顾潘某反对,强迫刘某写下5000元的欠条,作为“名誉损失费”。事后王某又电话威胁刘某不准报案。约二十天后,刘某交给王某900元。王某得钱后,谎称拿到700元,并自称花掉400元,余款300元交给了潘某。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威胁手段,不顾潘某和其父等人的反对,非法插手他人婚姻纠纷,强拿硬要;逼迫刘某写下欠条,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