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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男子因为这事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0-24 10:51:49


    信阳一失信人面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还玩起了“躲猫猫”的失踪游戏。日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沈某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沈某祥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被告人沈某祥与他人合伙开发新县某项目期间,向被害人姜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沈某祥未按期还款,姜某某遂将其起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0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沈某祥与姜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沈某祥自愿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给姜某某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后沈某祥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月8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向被告人沈某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沈某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对申报表中的“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一栏中填注“无”,且在2015年10月30日后拒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2015年5月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沈某祥以其哥沈某某的名义占有新县某项目的股权11.6%,并依法对该股权进行了冻结。其后被执行人沈某祥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6月,被告人沈某祥在河南商丘市以招商引资建立商丘市电子园区为由,与商丘市某产业集聚区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同时又利用谭某、张某某的名义,在商丘注册成立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谭某,期间沈某祥又冒用其哥沈某某的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成立后沈某祥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在经营期间共收取电子园区客户租赁费、服务费等共计40余万元,除去用于公司基本装修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外,余款被沈某祥支配,但其仍不归还姜某某的借款。

    2015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祥用何某某及其哥沈某某的身份证乘坐高铁游走全国各地,高达400余次。

    2017年2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沈某祥被逮捕。

    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祥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采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方式,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祥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沈某祥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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