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醉酒驾驶电动车 危及公共安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12 08:27:28


    2018年7月13日凌晨,家住息县的男子王某在与朋友聚餐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国道行驶至某小区门前道路时,与同样驾驶两轮电动车但未按照规则通行的刘某相撞。

    事故发生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为18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即属于机动车。经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7月31日,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的事实及良好的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因饮酒酿成的惨剧不胜枚举,本案中,王某与刘某身心健康虽无大碍,但是由于王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故王某仍面临刑事处罚。因此,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请勿饮酒后驾车。

责任编辑:yu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