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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牟利逞强胜 寻衅滋事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8-18 17:56:59


    为逞强好胜非法插手他人婚姻纠纷,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打下5000元“名誉损失费”的欠条,并从中牟利。2009年8月12日,王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08年光山县蔡桥居民刘某与潘某因纠纷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得知后,主动要帮助潘某的父亲等人前往刘某家中搬走生活用品,到刘某家后,王某以威胁手段,不顾潘某父亲等人的反对,逼迫刘某给潘某写下5000元欠条,作为“名誉损失费”,过后王某又电话威胁刘某不准报案。约二十天后,刘某通过其他人找被告人说情,并在光山县城一酒店宴请王某并给王某900元后才得已罢休。王某拿回900元钱后,谎称拿到700元,并自称花掉400元,余款300元交给了潘某的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威胁手段,不顾潘某和其父等人的反对,非法插手他人婚姻纠纷,强拿硬要;逼迫刘某写下欠条,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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