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5被告人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吕菲、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伟、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邹顺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宗新以及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县级新闻媒体记者、当地群众等近百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张某秀等5人纠集在一起,在罗山县竹竿镇街道居民建筑房屋的过程中,以占用本组土地为由,积极参与,并纠集村民采取现场阻挠施工、威胁等手段,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200元,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形成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闵某某、张某秀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闵某某等5人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