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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8-07-09 11:09:41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二、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三、名词解释

附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审判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受理不服中院、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审判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等。

(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4个职能处室,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挂法官学院牌子)归口预算管理单位。

二、2018年度部门预算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总计5552.9285万元,支出总计5552.9285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514.94万元,增长10.22%。主要原因:人员工资有提高,人员经费相对增加  

(二)收入预算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5552.92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552.928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部门结转资金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5552.92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23.9285万元,占56.26 %;项目支出2429万元,占43.7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财政拨款收支预5552.9285万元 2017 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增加514.94万元,增长10.22%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有提高,人员经费相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5552.928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及商品服务支出2605.5035万元,占年初预算46.92 %公共安全支出2279万元,占年初预算41.04 %教育及培训支出 150万元,占年初预算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4151万元,占年初预算4.76%医疗卫生支出101.6043万元,占年初预算1.83%;住房保障类支出152.4056万元,占年初预算2.75%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23.928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96.982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离休费、退休费、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 626.94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三公经费预算为233万元。2018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 2017持平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数与2017年持平。

3公务接待费6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预算数2017年持平。原因是2018将按照中央国务院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管控三公经费支出,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026.9456万元,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完成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需要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以中央转移支付装备资金为主,预算采购支出 3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采购内容包括信息网络设备购置、执法执勤车辆购置

3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5、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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