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原告穆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矛盾。
李某于2008年7月15日租赁了河南省新县金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处房屋,准备开台球室对外营业。当房屋装修一半时发现屋顶严重漏雨,经多次修理没有效果,遂决定转让房屋并贴出了告示。恰巧穆某也想开台球室,他看到告示后,主动与李某联系并查看了房屋。由于当时是晴天,穆某没有发现房屋漏雨,李某也没有告知该房屋漏雨。双方经协商后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穆某当场支付转让费11500元给李某。协议签订后第二天,穆某带装修师傅查看房屋,装修师傅认为房屋漏雨严重,无法修补。穆某当即找到李某,要求终止协议并返还转让费11500元,李某及其家人对穆某的请求置之不理,并对其进行威胁。穆某无奈便起诉到新县法院,要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由李某返还转让费115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新县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行动,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此案的原被告都是漏雨房屋的受害者,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原告穆某主张撤销合同尚需等待相关部门鉴定,从及时高效化解矛盾角度出发,民二庭承办法官开始着手调解。他们利用双休日找到该出租房屋的房东及原、被告,组织进行调解。经反复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房东在另行出租房屋时提取该房的装修款,装修款由原告穆某领取,被告李某与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穆某交付房屋给房东,并主动撤诉。